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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世纪早期2(第2页)

就这样,出于政治原因(为了让别人感受到他的存在),也是出于经济原因(使他的存在不给地方带来沉重的负担),国王需要不断巡游。安茹帝国疆域辽阔,意味着安茹王朝的国王们必须比他们的前任们付出更多精力,不过“无地王”约翰的政治失败至少可以缓解他的出游问题。1203年之后,国王的行程越来越局限于英格兰,而在爱德华一世时期,除英格兰之外,还增加了北威尔士。1289年后,没有国王去访问加斯科涅了。与此同时,进出伦敦的道路逐渐变得更加重要。到了1300年,国王的行程不再像约翰在位时那样,总是在王宫与“威塞克斯中部地区”的猎场行宫之间不停奔波。“威塞克斯中部地区”曾是西撒克逊国王们古老的中心地带。

然而,虽然出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王室需要不停地移动,但这个时代的另一个特征却使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官僚机构似乎在不可阻挡地发展。由于内府规模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而随着国王的秘书和财务官员的数量又变得越来越多,那么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并非所有人都能继续与他们的国王一起四处巡游。有些人一定会在方便的地方安顿下来。实际上,到1066年时,就已经存在这种情况了。那时温彻斯特已经有一个永久的王室金库,这是存放财政记录和白银的场所,需要一批常设的工作人员来保护和监督它。到1290年,在文秘署和财政部,有更多官员定居下来,既有神职人员也有世俗官员,他们定居在威斯敏斯特,而不是温彻斯特。但这种官僚机构的增长并没有改变生活中的基本政治事实——国王仍在巡视,他仍然带着他的印章、秘书处和财务专家。最重要的政治和行政决定都是由这个移动集团(而不是威斯敏斯特)做出的。1290年的情况跟1066年一样,马背仍然是政府的主要所在地,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此时仍然没有首都,只有国王的通衢大道。

官僚机构的发展也没有改变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王国的政治稳定仍然主要取决于国王管理那个规模虽小、但是实力强大的贵族集团的能力。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一系列事件已经体现了这一点。大贵族们以什么条件从国王那里得到他们的地产呢?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一样,他们必须侍奉和援助国王——主要是提供政治服务和战争时期的兵役,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还需要给国王提供经济援助。此外,一个大贵族的继承人必须支付一项税款,即所谓的“relief”,才能继承财产,而如果他或她年龄不足,那么国王将自己监管这些产业,并随心所欲地处理这笔财产(根据某些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可以控制他的受监护人的婚姻。如果没有直系继承人,那么在给寡妇(她的再婚也受到国王的控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之后,国王可以再次将土地给予任何他喜欢的人。对王国中最富有的人的遗产和婚姻的这种程度的控制,意味着国王的恩赐权是巨大的。他不仅可以任意授人官职,还可以任意处置男女继承人和寡妇。例如,当理查一世将彭布罗克(Pembroke)伯爵的女继承人许配给威廉·马瑟尔(WilliamMarshal)时,他实际上在一夜之间使威廉成为百万富翁。今天西方世界的任何政治领袖都远远比不上中世纪国王手中的恩赐权。因此毫不奇怪,国王的宫廷成为整个政治体系的焦点,成为一个动**、活跃、紧张和派系斗争激烈的地方,在这里,男人和少数女人钩心斗角,拼命在国王面前争宠。难怪12世纪的文学作品通常把朝臣的生活描述成彻彻底底的地狱,但成百上千的人站在地狱的门口,迫不及待地往里钻。在这种情况下,恩赐权是国王手中最强的一套牌。如何出牌是非常重要的,而不善出牌的国王很快就会陷入困境。

这种恩赐制(patronage)的基本特征在威廉二世统治期间已经存在。这一点在亨利一世1100年颁布的《加冕宪章》(Charter)的条款里可以清楚地看出。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大宪章》把这一制度明确化了,甚至还在某种程度上做了修改。例如,在1215年之后,贵族需缴纳的遗产税被固定为100英镑。尽管如此,国王仍然可以操纵有关继承、监护和婚姻的法律,以满足国王的个人偏好,无论是爱德华一世为自己的家族谋取财富,还是爱德华二世让亲信发财。不太清楚的是该制度是否在1066年就存在了。大多数历史学家可能会说那时候还没有。但是意义深远的是,克努特,可能还有“仓促王”埃塞尔雷德,已经做出了与1100年章程中的承诺大致相似的许诺。

恩赐是有利可图的。人们愿意花钱来获得国王的恩赐——官职(大法官以下)、土地继承、土地保管、监护权和婚姻,甚至只是为了换取国王虚无缥缈的好感。所有这些都是要付出代价的,且价码可以协商。这是一个国王希望通过不断抬高价格以筹集更多金钱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可以告诉国王他的土地承租人有多么富裕的文件自然会非常有价值。《末日审判书》就是这样一本记录,它显示整个国家的一半财富掌握在不到200人的手中。国王趁他们遇到政治麻烦时征收高额罚金,或者在向他们提供他们想要的东西时漫天要价,这样一来,国王就找到了向富人敲竹杠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当然,关于土地和承租人的信息必须保持更新,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王室找到了更新的方法。例如,保存下来的亨利二世政府制作的文件中的一份,《贵妇、男孩和女孩花名册》(RollofLadies,boysandgirls)。因此对于像威尔士杰拉尔德(Gerald)这样怀有敌意的观察者来说,国王似乎是“一个不停徘徊的强盗,总是在刺探、总是在寻找他可以下手偷窃的可乘之机”。杰拉尔德描述的是安茹王朝国王的情况,但丧偶的切斯特伯爵夫人露西很可能同意他的说法,因为她为了保留寡居五年的特权向亨利一世支付了500马克。事实上,王国的大多数有影响力的人都背负着半永久性的债务,这给国王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政治杠杆,而且国王可以经常使用它。例如,在1295年,爱德华一世利用收债的威胁迫使一群不情愿的权贵前往加斯科涅。

现存最早的王室收入的详细账目是1129至1130年的国库卷档(PipeRoll),它显示了国王的恩赐是多么有利可图。国库卷档记录了在本财政年度,亨利一世从恩赐协议中收取了大约3600英镑。这大约是他有记载的收入的15%,超过他的税收收入。但是国库卷档的计算方法向我们透露的不仅仅是数字本身。由于在本年度和前几年达成的协议,在1129至1130财年应收总金额接近26000英镑,也就是说实际收到的只有应付总金额的14%。例如,汉普郡治安官威廉·德·庞特·德·拉克(ontdeL’Arche)曾提出愿意为一个宫廷内侍的职位缴纳1000马克,而在1129至1130财年,他只缴纳了100马克。这意味着如果国王对威廉的行为感到满意,那么可能会暂停或赦免剩余的分期付款。人们期望财政大臣不会太过苛刻地催他们交钱,于是竞标官职的时候出价很高。但是,如果失了宠,他就必须立即付清全部金额,否则会陷入更大的麻烦。例如,约翰统治时期的威廉·德布劳斯(WilliamdeBraose)就遭遇了这样的命运。换句话说,只收取应付金额的一小部分并不表示政府长期效率低下,而是进一步完善无限灵活的恩赐制度。

专横的国王总是把手伸向臣民的口袋。爱德华一世因“贪婪之王”(LeRoiCoveytous)的绰号而臭名昭著,威廉一世也被指“贪心不足”。粗略地说,早在12世纪就有人断言,王室权力可以用金钱多少来衡量。担任过伦敦主教和英格兰财政大臣的理查·菲茨尼尔(RichardFitzNeal)在12世纪70年代写过一部《财政大臣对话录》(TheDialogueoftheExchequer)。用他的话说,“国王的权利随着他们金钱来源的变化而起伏不定”。1129至1130财年的国库卷档(这是当年郡长和其他官员提交给财政部的账目记录)显示,这个时期已经存在一个按《对话录》中描述的方式运作的财政系统了。但财政系统本身肯定在国库卷档出现之前就存在了。总体来看,这一系统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1066年和1086年,一些大型王室庄园仍然以实物形式缴纳租金。到了1129至1130财年,显然货币租金已经普遍取代了实物租金。这跟欧洲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随着郡长越来越多地以现金形式缴纳租金,因此他们需要一种以英镑、先令和便士来计算的易于遵循且快捷的方法。因此,方格桌布〔chequeredtablecloth,财政部(exchequer)这个英文单词就从这里衍生而来〕就被当作一个简化的算盘,国王的计算师就像赌台管理员一样,通过把筹码从一个方格移动到另一个方格来计算。关于财政部的最早记载可以追溯到1110年。王国里一群最有权力和最值得信赖的人每年会聚两次,以审计郡长们提交的账目。当国王在诺曼底时,他们会在国王缺席期间,以王权委员会(vice-regalittee)的名义在财政部开会。当克努特在丹麦时,有一个类似的委员会会出于类似的目的举行会议。

但这只是猜测。只有到1129至1130年,我们的判断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精确性。然而,即使在这个时期,我们也要谨慎。作为财政部账目记录的国库卷档几乎没有说明那些进出国王金库的款项。自然,我们无从得知这些款项的具体数额,但鉴于金库是国王流动内府的财务机构,这些款项的数额很可能相当大。例如,据估计,到1187年之前,亨利二世已经向他的耶路撒冷银行账户注入了30000马克,尽管在他统治期间的国库卷档里没有关于这笔钱的任何记录。没有12世纪金库的财务记录,就很难估计王室的总收入。因此,亨利二世统治初期的国库卷档所显示的总金额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国王对金库财政的偏好。对于安茹王朝的国王来说,这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偏好,他的所有前任国王都在没有设立财政部的情况下把国家管理得井井有条。毕竟,当涉及铸造货币问题时,安茹王朝的国王们将安茹帝国的做法引入了英格兰和诺曼底。但是,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对唯一幸存的亨利一世时期的国库卷档的分析无疑能获取很多信息。

在1129至1130财年,国库收入为22865英镑。其中约有12000英镑属于“土地及相关收入”。税收收入不到3000英镑,绝大部分(将近2500英镑)都来自丹麦金,在12世纪这种税通常被称作贡赋。另外7200英镑可以被描述为“封建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包括来自教会职位空缺的约1000英镑;司法罚款2400英镑,以及前面提到的来自国王恩赐协议的3600英镑。因此,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土地,大约三分之一来自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税收只占13%。如果我们将这个比例与爱德华一世统治初期的王室收入状况进行比较,那么会发现一些显著的差异。粗略来看,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土地收入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来自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很可能不到10%,而税收(包括关税)占一半以上。那时候,来自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相对不那么重要,而税收收入变得更加重要。即使考虑到1129至1130财年的税收收入可能比平时少得多(因为贡赋是当年征收的唯一税种),这个时期的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还是普遍偏低的。

尽管王室土地在1130年获得了巨大利润,但与《末日审判书》的记载相比,土地已经是一种价值不断下降的资产。根据记载,1086年国王的土地和市镇的总价值接近14000英镑,而到1129至1130财年,这一数字已经下降到不到10700英镑。王室的土地存量的减少速度比补充速度更快,补充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没收和把无人继承的土地划归给王室(土地充公)。国王还不得不把土地授予有权势的人,这样做是为了奖励和鼓励他们对国王效忠,这一点在新国王统治初期尤其重要,因为这个阶段往往要面对继承争议的问题。这种做法仍在延续,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损失通过对王室地产的更有效的管理来弥补。管理上的改革始于休伯特·沃尔特,随后又有约翰和亨利三世的大臣们的努力,改革的成功可以通过一个事实来衡量,即爱德华一世仍然能够每年从土地上获得约13000英镑的收入(然而,考虑到此前150年的通货膨胀,这意味着来自土地的实际收入比1129至1130年的收入低了很多。同样,亨利一世时期的两万英镑可能比爱德华一世时期四万英镑更值钱)。

贡赋、海德(估算贡赋所依据的土地单位),以及征收贡赋的财政机构,都是诺曼国王们从盎格鲁-撒克逊人那里继承了权力的又一例证。虽然每海德土地只收两先令所得的贡赋仅占亨利一世有记载的收入的10%,但这显然也是宝贵的王室资产。到了1129至1130财年,它已经成为一种年度税收,而且税率偶尔可以提高(此外,贡赋豁免可以作为一种政治恩惠,为国王恩赐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但是亨利二世只征收了两次贡赋,分别在1155至1156财年和1161至1162财年。取而代之,他开发了其他税种——向骑士征收的免服兵役税(scutage)以及向市镇和城市征收的佃户税(tallage,根据动产的价值来征收)。在约翰统治时期,每年的免服兵役税和佃户税合起来几乎足以弥补王室贡赋萎缩造成的损失。但是贡赋并没有完全消亡,它以“犁头税”(carucage)的新名称得以复兴,并在1194年和1220年之间被征收了四次。

然而,到了这个时期(13世纪初),政府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更有成效的税收形式,它不是按土地来征收,而是按一个人的收入和动产。这种税收形式可能基于1166年、1185年和1188年的教会什一税,什一税是出于虔诚的宗教目的而征收的,它给基督教圣地提供财政支持。约翰在1207年肯定对动产征过这项税,可能在1203年也征过。1207年的税收账目被保留至今,其披露的数字令人惊讶。对收入和不动产征收的税(按照113税率)曾达到6万多英镑,远远超过其他税种的收益。(然而在1194年,为了支付理查一世的赎金,这种税的税率被提高到14——这是在漫长的税收史上最高的税率。)12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了第一个国家海关税收制度。这些事态发展表明,在理查和约翰统治期间,王室收入达到了新高。到1213至1214年,约翰累积了大约20万马克,但很快又花光了。这是战争频发的岁月,包括第三次十字军东征和对安茹帝国的保卫战。约翰在1214年遭受的失败带来了长期的相对和平。直到1294年,英格兰的纳税人才再次被迫为一场重大的欧洲战争买单。

然而,与此同时,13世纪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创新——对神职人员征税和建立海关制度。自1199年以来,教会一直向教皇缴纳所得税,最初是用于资助十字军东征,后来被用于各种“美好事业”(由教皇来定义)。1217年,罗马教皇洪诺留三世(HonoriusIII)命令主教和高级教士帮助未成年的国王亨利三世。从那时起,教会经常被要求资助国王,特别是参加十字军东征的国王。亨利三世在1250年参加了十字军东征,而爱德华一世是在1287年;而1291年,爱德华从罗马教皇十字军税的收益中得到了至少10万马克的资助。到了13世纪中叶,英格兰教会已经接受了向国王提供资助这件事。尽管如此,神职人员仍需要召开大会就具体数额讨价还价,并利用这个机会讨论他们认为需要纠正的其他问题。1254年,亨利三世得寸进尺,在没有首先征得教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教会给他拨款,这并不奇怪。1269年,亨利重复了这一先例。在1294年之前,爱德华一世也三次(1279年或1280年,1283年和1290年)提出同样的要求。

理查一世和“无地王”约翰王统治时期,征收关税是一项战争措施。1206年,在约翰与腓力·奥古斯都寻求停战期间,关税就取消了。1275年设立的羊毛出口关税十分重要,它成为王室在和平时期收入的永久性补充。关税收益根据羊毛贸易的兴衰而有所波动,但按照1275年达成一致的标准,每袋征收半马克(6先令8便士)。1294年之前,这项关税收入每年在8000英镑到13000英镑之间。这两项新的措施,即英格兰教会缴纳的教皇税和羊毛出口关税,都离不开意大利人在英格兰开设的商行和银行。一方面,无处不在的意大利商人使得13世纪的教廷像一家国际金融公司一样运作;另一方面,信贷融资在政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272至1294年,爱德华一世欠卢卡的里恰尔迪(RicciardiofLucca)的债务总额接近40万英镑,这笔债务的48%是通过征收贸易关税——意大利人在贸易中越来越活跃——来偿还的。当然,以前的国王们也借过债。13世纪50年代,亨利三世欠里恰尔迪5万多英镑;12世纪50年代,亨利二世曾向佛拉芒商人威廉·凯德(WilliamCade)借款来资助创建安茹王朝。13世纪后期发生的重要变化是,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信贷与海关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与关税收入的数额相比,传统的征税、免服兵役税、佃户税和封建扈从献金(feudalaids)简直少得不值得征收,于是它们逐渐被废弃了。

经国王的顾问和商人讨论后,1275年的关税制度在议会得到批准。所有这些特定的税收都需要得到有关人士的认可,包括教皇、商人、神职人员和国家代理人。相比之下,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都是产生收入的权利,利用这些权利获得收入不需要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开会批准。事实上,所有有影响力的人都享有相似的权利(虽然规模较小),并且他们认为拥有这些权利是理所应当的,只要不滥用权利就行。虽然亨利一世85%的收入来自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但这些收入来源在爱德华一世的收入中的比重不到40%。税收在王室收入中的比例越高,就越需要获得政治机制的同意才能征收。这是代议制机构成长的过程,对动产征税促进了议会的发展。

在1214年之后长期没有海外战争的和平年代,王室仍然会偶尔征收动产税。由于发生战争的频率很低,也很少有其他可接受的征税理由,所以只是偶尔在征得同意后征税,当然不可能像亨利三世所希望的那样频繁。但是,在1208年和1293年之间征收的七种税中的最后一种显示了税收的增长潜力——1290年税收的115就超过116000英镑。国王是如何获得批准开始征收这项非同寻常的税的?国王的顾问们将不得不提供充分的理由。据推测,他们解释说国王最近在加斯科涅逗留(1286—1289),开销不菲,以及他未来的十字军东征也会耗资巨大;他们也可能指出,为了表示对基督教的虔诚,国王决定驱逐犹太人,但为此牺牲了一笔丰厚的收入来源——尽管到了1290年,犹太社区因王室财政要求而被压榨殆尽,以至于几乎拿不出什么东西了。但是王室顾问向谁解释这些征税理由呢?他们向那些代表“全国百姓”的人解释。首先,这些人是权贵,即那些总是参加重要政治会议的有影响力的人,无论是盎格鲁-撒克逊人、诺曼人还是安茹人。1290年的大会(现在被称为“议会”或“国会”),从4月一直开到7月,在最初的10周里,议会完成了大量的工作,包括一些重要的立法。7月中旬,另一群人抵达,他们是来自各个郡的骑士。不到一周后,议会解散了。骑士为什么这么迟才被请来参加议会?因为权贵们不愿意批准税收。“只有在他们有权获得税款的情况下”,他们才同意征税。然而他们还是愿意处理其他各种议会事项的,无论是司法的、政治的还是立法的。换句话说,权贵们在大多数领域仍然充分代表了“全国百姓”——涉及税收议题的时候除外。从12世纪后期开始,国王已经习惯于与各个郡讨价还价,所以当国王想召集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会议时,他会要求当地社区选出替他们说话的代表。从13世纪50年代开始,权贵们的会议得到了加强,而代表郡和市镇的骑士、自耕农和市民(即下议院)逐渐被赋予了更为突出的作用。正如1290年议会的议事程序明确指出的那样,正是国王征税的需求才刺激了议会的发展。

法律与司法

从亨利二世时期开始,王室法官开始频繁主持地方庭审(巡回审判),以便能够在整个国家实行一部共同的习惯法——被称作“格兰维尔”(Glanvill)和“布拉克顿”(Bra)[1]的“普通法”或国王法庭惯例。以前,一般情况下,地方法庭只沿用当地的习惯法。当然,长期以来国王一直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尤其应该处理严重的罪行,即人们向国王提起的申诉,但在一个定期的、受中央指导的司法机制建立之前,国王在司法领域的活动只能是零星的。当案件涉及有影响力的人物时,国王会进行司法干预,国王偶尔也会开展打击盗窃的活动,特别是偷牛。在这方面,盎格鲁-撒克逊的司法制度在经历了诺曼征服之后依然被沿用。1166年随着《克拉伦登条令》(Assizeof)的出台,司法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一制度被1176年出台的《北安普敦条令》(AssizeofNorthampton)所强化。这两部法令确定了王室法官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人进行审判时的常规做法。起初,亨利二世的法官只是国王所信任的人,他们可能是伯爵、男爵、主教、男修道院院长或来自国王内府的顾问,他们正是早期国王派出去做特殊司法或调查工作的人,其中规模最大和最著名的调查是“征服者”威廉下令进行的全国土地赋税情况调查,调查结果被汇编成《末日审判书》。对于这些人来说,主持法庭审判工作只是代表国王执行的许多任务之一,此外还有行政、外交和军事任务。但频繁的巡回审判意味着司法工作的负担日益增加,到12世纪末,我们可以确定,存在一群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其中大多数是俗人,他们实际上是专业法官。当然,下级法庭处理的是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而“专业”法庭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一方面,下级法庭无权进行创新,而国王可以,而且他们确实创造了一些新的罪名。例如,共谋罪就是1279年“发明的”,当时爱德华一世命令巡回法官调查拉帮结伙破坏司法审判的案件。由于国王的法庭不仅处理刑事案件,还处理民事财产纠纷,因此人们清楚地感受到它们在提供有用的服务。虽然《大宪章》批评了王室政府许多方面的工作,但不涉及司法方面的工作。事实上,王室政府要求国王的法官每年对每个郡巡访四次,但这个频率在实际中很难做到。

起初,特别是在财产诉讼中,陪审团被召来解决简单且他们理应知道答案的问题。但是当更复杂的案件摆在他们面前,并且陪审团的审判取代了神判时,问题就出现了。因为与上帝不同,陪审团并非无所不知,因此他们需要花精力理清特定争议的头绪,化繁为简,以便明确陪审团能够公平决定的具体问题。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换句话说,需要专业的律师。因此,在13世纪,随着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律文献的出版和法律语言(诺曼法语)的确立,法律职业得到长足发展。

尽管发生了以上这些变化,但在许多基本方面,盎格鲁-撒克逊人对待司法的态度仍继续盛行。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和盎格鲁-诺曼时期,严重的犯罪案件在依据一种程序得到审理和判决后,最终会要求罪犯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安茹王朝建立的新的司法机制倾向于施加惩罚而非判给受害者经济补偿。但诸如杀人、伤人和强奸等案件,对罪犯只有惩罚而没有赔偿金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尽管“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等法律专家让我们相信新原则已经有效地取代了旧原则,但实际上旧司法程序似乎还是留存下来了,它们被修改后嫁接到新的程序上了。这意味着,那些有钱的罪犯向受害者或其亲属支付赔偿金后就可以逃脱惩罚,而那些付不起赔偿金的人只能接受惩罚。

《末日审判书》表明,乡村神父通常被认为是农民社区的一员,他的教堂属于当地的领主。如果一块地产要被划分,那么属于这块地产的教堂的利润也可能被分割。在很多方面,乡村神父跟普通村民的生活方式没什么两样。他不太可能独身,事实上,他可能已经结婚了,并且很可能是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他的位置。鉴于这种基本情况,人们只能钦佩那些11世纪宗教改革家的英勇无畏,因为他们想废除俗人对教会的控制权,并剥夺神职人员的家庭生活。在教皇的鼓动下,改革运动于1076年波及英格兰。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改革浪潮逐渐加强,从长远来看,甚至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到了13世纪末,结婚的神职人员已经寥寥无几。另一方面,他们中的很多人(包括一些权力很大的主教),继续与情妇厮混。达勒姆的雷纳夫·弗朗巴尔(RanulfFlambard)主教和索尔兹伯里的罗杰主教就是如此,近两百年后的考文垂的沃尔特·兰顿(WalterLangton)主教(被指控掐死了情妇的丈夫)和罗伯特·伯内尔(RobertBurnell)主教(爱德华一世的大法官,国王曾两次试图把他从巴斯和威尔斯换到坎特伯雷担任大主教)也是如此。就平信徒委派权和家庭关系而言,教会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几乎没有受影响。“上帝剥夺了主教们的儿子,但是魔鬼给了他们侄子。”

然而,在反对神职人员结婚的运动中,即使取得的成功很有限,却也引人注目,因为从公元4世纪之后的七百多年里,关于这个问题的法令常常无法推行。这可能与12世纪和13世纪教育的普遍改善有关。如果整个社会变得更有文化,那么可以更容易地从平信徒中招募神职人员,神父没有必要跟过去一样似乎只有父死子继才行。受过学校教育的人越多,他们就越了解教会,其中的一些人甚至就会尊重教会的古老律法。当然有理由相信,在13世纪的英格兰,奉行禁欲主义的人口比例高于11世纪。原因很简单,有更多的人誓言要恪守贞洁。在欧洲的各个地方,修道院蓬勃发展,英格兰也不例外。1066年,英格兰大约有50所修道院,1000名修士和修女。到1216年,大约有700所修道院,13000名修士、修女和男女法政神职人员(desses)。一个世纪后,修道院有接近900所,宗教团体成员有17500多人。即便将总人口变成原来的3倍这一情况考虑进去,这些数字也还是相当大。即便如此,这些数字也未能透露宗教生活多样化和丰富的程度。在11世纪,所有的修道院都是本笃会。到了13世纪中叶,不仅有数百所本笃会修道院,还有一些男女可以选择的新宗教团体:律修会(sRegular)、西多会(s)、吉贝定会(Gilbertines,英格兰特有的一个修会)、圣殿骑士团(Templars)、医院骑士团(Hospitallers)、加尔都西会()、多明我会(Dominis)、方济各会(Frans)、加尔默罗会(Carmelites)和奥斯汀隐修会(Austinfriars)等。在这个框架内,几乎所有可以想象得到的各种宗教生活,乡村的、城市的、冥想的、苦行的、活跃的,现在都得到了满足。更重要的是,现在大多数人进入宗教生活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虽然老本笃会的修道院主要从孩子中招募修士——一些贵族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修道院来培养——但是从12世纪中叶以后,那些进入新旧修道院的人都是成年人。本笃会建立了自己的新模式,禁止16岁以下的任何人入会,并坚持实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期。征募制已被自愿加入所取代。

托钵修士的到来,同教会法的发展一样,是反映英格兰教会基本情况的一场运动。尽管其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牢牢扎根于英格兰的土地,但在精神、思想和社团生活方面,英格兰教会是拉丁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从11世纪后期开始,尤其如此。尽管盎格鲁-撒克逊教会一直对来自大陆的影响持开放态度,但在1066年之后,教会使用法语布道,并且在学问中强调拉丁语,这进一步强化了广收并蓄的姿态。更重要的是格列高利改革运动,以及覆盖整个拉丁教会的教会法和教皇司法管辖权的相关发展。改革者要求给教会以特权自由(libertasecclesiae),这毫无疑问会产生一些重大后果,但最终结果却无法实现。虽然自由与特权和继续拥有巨大的集体财富有关,但国王和其他世俗的庇护人不愿意放弃他们的一些关键权力,特别是任命主教的权力,即使在13世纪他们不得不通过罗马教廷的法律机制来任命主教,他们也仍然不愿放弃这一权力。事实是,教会所拥有的精神武器(逐出教会和禁行圣事令)最终不足以阻止世俗权力。此外,它们容易因为滥用而降低效力。对世俗世界真正重要的领域,不仅有圣职任命,还有战争、比武和商业方面,在12世纪和13世纪的过程中,格列高利改革的英雄时代逐渐让位于一段和解时期。但改革者成功的地方在于将教会的教皇领导理论转化为集权化的统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神职人员学会了听从教皇的指示。因此,当教皇英诺森三世因与约翰国王的争吵而对英格兰实行禁行圣事令时,神职人员都服从了。从1208年到1214年的六年间,教堂关门了,平信徒被关在外面,他们无法享受圣坛上的圣餐、举行庄严的婚礼,以及在神圣的地方埋葬。甚至当教皇下令从1199年开始对教会征税时,神职人员虽然心存抱怨,但还是如数缴纳了。从1228年起,英格兰出现了一系列常驻收税人,他们拥有教廷大使(nuncio)的称号,而且几乎都是意大利人。这方面也存在妥协。赢得英格兰国王对征税的认可似乎是更现实的做法,因此,到1300年,国王获得了大部分收益。

经济

英格兰1086年的经济轮廓可以从《末日审判书》重复而简洁的短语中非常清楚地得到了解。这时候的英格兰基本上还是农业经济。超过90%的人居住在乡村,并从土地资源中获得每日所需的面包和啤酒。这块土地上已经居住了不少人口(大约有13000个有名字的定居点),并且大片土地得到耕种。到1914年,80%的耕地早在1086年就已被人耕种了。牧场、林地和沼泽都被开发利用。大多数人都是农民和渔民。贸易和工业都不能成为替代性的就业来源。《末日审判书》提供的统计数据(尽管使用这些数据必须跟使用其他统计数据一样保持谨慎)可以补充说明当时的情况。被称为“维兰”(villani,农奴)的人构成了人口最多的阶层,他们占记载的总人口的41%,他们的土地持有量占全部土地的45%左右。第二大阶层(占32%)是被称为“边农”(bordars)或“茅舍农”(cottars)的人,但他们只持有5%的土地。因此,尽管存在巨大的个体差异,但很明显,这是两个不同的阶层:一群是在乡村地区拥有大量土地的人,另一群人只拥有一间小农舍及所带的花园。此外,有14%的人被描述为“自由人”或“索克曼”(sokemen)。由于他们占据了15的土地,从经济角度来说,他们似乎属于维兰阶层。最后是没有土地的奴隶,他们占记载的总人口的9%。

在社会天平的另一端是国王和一小群有权有势的人,他们都是收租者(rentiers),靠地产的收入过着时髦的生活。不到200位平信徒和大约100座主要教堂(主教座堂、修道院和小修道院)占据了全国财富的34。这些人用法律术语来说是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s-in-chief),他们都有自己的租户。例如,像第一代萨里伯爵威廉·德·瓦伦这样的富有贵族,从价值超过1150英镑的地产中划拨出价值约540英镑的地产转租出去。其中一些转租租户被称为骑士,他们的租地叫骑士封地(knights’fees)(虽然许多骑士并不比最富有的维兰更有钱,但是他们与领主的关系更密切,因此属于一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其余的领主地产(通常是总地产的一半或34)被作为“领主自留地”(demesne),领主们大部分的收入和食物正是从这部分土地上获得的。一座带有一个固定中心的修道院需要定期的食品供应,但其他喜欢四处旅行的大地主可能对钱更感兴趣。因此,大多数领主自留地被租出去〔技术术语叫“佃出”(farmed)〕,以收取现金租金。大多数承租人来自与骑士封地持有人完全相同的社会阶层,他们一起组成了一个土地“中产阶级”,即绅士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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