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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弟弟比他小十一岁,资质悬殊自不为怪。若兄弟皆聪明颖悟,通常兄长较为杰出。除年龄问题外,其他如生殖之际两亲精力强弱的差异,以及其他健康障碍等,均可能使某一方面(父或母)的遗传不完全,从而阻碍了天才的出现,虽然这种现象并不常见。附带说明一点,双胞胎之所以没有上述差别,因为他们的本质几乎是完全相同的。
有时,天资聪慧的儿子未必有精神力卓越的母亲,推究其因,可能由于有黏液质的父亲,所以虽有异常发达的大脑,却无法配合血液循环的力量,予以适当刺激。拜伦的情形似乎就是这样,我们从未听说他母亲精神力如何优越之类的事情。
总之,只要母亲方面的异常完整的神经系统和脑髓系统能遗传给儿子,同时具有父亲的热情活泼的性质和强烈的心脏活力,就能产生伟大精神力的必要肉体条件。不必在乎他母亲是否有才慧,只要他父亲属于黏液质的人,就适用上述状况。
一般人的性格常有不调和、不平衡、不稳定的现象,我认为这恐怕是由于意志和智慧继承不同的双方所致。若双亲在他身上彼此相异的素质不能调和,他的内部分裂就愈大、不调和就愈显著。反之,有的人“心”和“头脑”非常相称相适,彼此协力合作,使全体本质显出一致的特色,我想那该是因为双亲的素质已取得均衡调和的缘故。
写到这里,诸位应该能够确信性格遗传自父亲,而智慧系承自母亲的事实了。我们将此信念连同前面所述的两点认识——人与人间不论道德或智慧因受自然的决定而有显著的差异,人类的性格或精神能力皆无法改变——合并起来思索的话,就可以知道,若要真正从根本上改善人类,并非从外而是应从内着手,不是靠教养或教训,而是以生殖的方法,才能达成目的。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就曾考虑这些问题,他在《共和国》第5卷中,曾叙述增殖改良武士阶级的“惊人”计划。他说,所有的坏人都必须予以阉割,所有的蠢笨妇女都应禁锢在修道院里,性格高尚的人才能给予闺房的配置,每一个有聪明才慧的姑娘都能得到健全的男人,若如此,不需多少时日,一个更胜于伯里克利(55)的时代必会来临。
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个乌托邦计划,就我所知,古代有两三个国家曾把“阉割”列为仅次于死刑的最重刑罚,如果世界各国都照那种办法实施的话,所有恶人的血统当可绝迹。众所周知,一般的犯罪年龄大都在二十岁至三十岁之间。所以,从理论上来讲,不是不可能的(56)。以此推论,国家政策所应奖励的就不是那些所谓“端庄娴静”的少女,而是给予“聪明秀慧”的女性某种优惠。人心难测,一个人节操如何,委实难下判断,并且,表露“高尚的性格”乃属极偶然的事,平常罕有那种机会。
一般女性的内在美大多得自容貌丑陋的帮助,智慧方面则无上述复杂难解的问题,只需稍加测试,就可获得正确的判断。许多国家,尤其南德地区的妇女,以头部负荷重物,这对头脑必有不良影响,民间妇女脑筋逐渐迟钝,然后又遗传给子女,于是全体国民愈来愈愚蠢。所以,此一陋俗若能加以革除,当可增加国民智慧,这才是增加最大的国民财富。
当然,以上这些理论的实际应用还有待其他专家去研究。现在我们再回到形而上学的立场,做一个结论。某种血统自其祖先以来世世代代的子孙,活跃于其中的皆为同一性格,即特定的同一意志,但另一方面它又因为接受了相异的智慧,认识程度和方法的差异,因而使性格上获得新的根本见解和教训。
智慧是与个体同时消灭的,所以,意志无法将上一代的见识移注于下一代身上。然而,因生命的一切新见解可以赋予意志新的人格,意志由此产生变化或改变倾向。基于此一变化,意志就取得肯定或否定新生命的权利;一旦选择了否定,全体现象随即告终。意志与智慧之所以如此不断地交相结合,是因为生殖必须靠男女两性共同为之的自然法则所产生,再者它也是救济自然秩序的基础。
生命本是意志的复制品或镜子,但借此法则,生命不断地表现意志的新面貌、不断地在它眼前回转,并容许意志尝试各种不同的见解,包括肯定或否定的选择。唯因智慧似此不断地更新和发生完全的变化,才能给予新的世界观,这为同一意志开拓了救济之道。并且,由于智慧由母亲遗传,所以一般国民才会避忌或禁止兄弟姊妹间结婚,使彼此不产生**。或许有少许例外,但那是另有原因的,其中的一方若非私生子,则必是由于性倒错症所造成的。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兄弟姐妹间结婚所生的子女,通常与存在于其双亲间的智慧和意志合而为一,这种存在现象的反复,是意志所不希望的。
另有一个值得注目的现象,这里一并提出来讨论。我们如果仔细观察,当可发觉,骨肉或手足之间,虽出于同一血统,但彼此间性格截然相反的也不乏其例。有的一个善良亲切,另一个却邪恶残忍;有的一方正直、诚实、高洁,另一方却卑劣、虚伪、刻薄寡恩。为何会产生这些差异?这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印度人及佛教徒把这种现象解释为前世行为的结果。这诚然是最古老、最容易理解,也是最聪明的解释,却将问题拉得更远了。不过我们也实在很难找出比这更满意的解答。若根据我的学说,我也只能这样回答:那是意志表现它真正的自由,表现意志的本来面目。绝对的自由,不必依循任何必然原理,唯有作为物自体的意志,才能取得这种自由。但物自体本身并不知悉为何如此,因而我们也就无由理解,我们所能理解的只有有原理根据的事项及其应用。
(1) 卡特鲁斯(前87—前45):古罗马诗人。
(2) 狄修斯·穆思:古罗马执政官,公元前340年战死沙场。
(3) 费毕亚家族:古罗马贵族。与昆塔斯·费毕努斯·马克西努·卢利安奴斯、弗勒考萨·康克塔特同为罗马名将兼执政官。
(4) 费布里基亚家族:古罗马贵族。其中的盖乌斯·费布里乌斯·卢斯舍斯为一代名将和古罗马的道德典范,终生以朴素自守,安于清贫。
(5) 尼禄(37—68):古罗马皇帝(54—68),其母阿格里皮娜毒杀夫克劳迪乌斯后,尼禄被拥立登位,即位之初,得御林军统领布鲁斯及塞涅卡支持,颇能励精图治,但不久即纵情声色,59年弒其母后,因娶妖妇萨比娜,而杀死皇后和布鲁斯。64年罗马城大火灾,全市三分之二化为灰烬。尼禄将此归罪于基督教徒,并对其展开大屠杀。翌年,凶残更甚,举凡违其意者俱皆杀戮,其师塞涅卡也未能幸免。尼禄平日以艺术家自居,曾有诗作,罗马焚城后,大兴土木。68年,尼禄因外有加利亚的叛变,内有元老院、御林军不服调度,情势所迫,终于自杀。
(6) 苏维托尼乌斯(75—130):古罗马历史学家。
(7) 提比略(前42—37):奥古斯都大帝之妻丽维亚前夫的儿子。大帝无嗣,提比略继任罗马第二代皇帝(14—37),即位前11年,尚勤于政事,后因政治紊乱,采取高压手段,晚年,耽于**欲,将国事委于塞亚努斯之手,塞亚努斯阴谋反叛,后被诛戮,提比略也忧郁而死。
(8) 卡里古拉(12—41):古罗马第三代皇帝(37—41),奥古斯都大帝的外孙(尼库斯与大阿格里皮娜之子),即位之初,广事建设,患一场重病后,性情大变,行残虐、恣意**乐、极尽奢靡。后因私怨,被御林军统领卡苏斯·凯勒亚暗杀。
(9) 阿格里皮娜(15—59):大阿格里皮娜的女儿。尼禄生母,被迫再嫁皇叔克劳迪乌斯后,弒夫拥立尼禄,后被尼禄所杀。
(10) 米提阿迭斯(殁于前489):亚提纳的大将,基蒙的父亲。
(11) 基蒙(前507—前447):亚提纳之将军兼政治家。
(12) 哈米尔卡(前270—前229):汉尼拔之父。迦太基名将。
(13) 汉尼拔(前247—前183):迦太基名将。
(14) 西庇阿世家:古罗马贵族,在共和政体时代,人才辈出。尤以克勒留斯·西庇阿(前237—前183)及其孙小西庇阿最出名。
(15) 波吉亚(1476—1507):意大利枢机官、军人、政治家。
(16) 阿尔巴公爵(1508—1581):西班牙将军,任职尼德兰总督时,实施高压政策,被处极刑者达一万八千人。
(17) 腓力四世(1268—1314):法国国王。在位期间(1282—1314)极力扩张王权,对人民横征暴敛,并以迫害犹太人闻名。
(18) 伊莎贝拉:腓力四世的女儿。英国国王爱德华二世的妻子。
(19) 爱德华二世(1284—1327):英国国王。在位二十年(1307—1327)。
(20) 亨利八世(1491—1547):英国国王,精力充沛,好大喜功,屡屡干预欧洲诸强纷争,以谋求国力之平衡。宗教革命时,被反对路德学说的法国国王冠以“信仰保护者”的名衔。
(21) 玛丽一世(1516—1558):英国女王。1553—1558年在位。亨利八世与发妻凯瑟琳所生。为励行旧教,而迫害反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