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权力强势的形成
一 督抚军政权力的扩大和定型
自太平天国起义之后,清朝地方政府的首脑——总督和巡抚以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需要为借口,竭力扩展自己的权力,形成所谓的“战时型督抚”体系,使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力明显扩大。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以后,这种在战争中扩大起来的督抚权力不仅继续保留下来,而且成为定制,正式形成地方权力的强化态势。这种强化态势主要表现在军事权力和人事权力两个方面。
清廷虽然可以强迫督、抚恢复绿营兵制,却不能改变绿营的照旧腐败,也不能阻止督、抚的招募勇营。由于绿营兵不能改变其腐败状况,战斗力低下,加之由朝廷直接统一指挥,不如由督、抚自招自统的勇营状况较好、调用自如,因此,尽管清廷三番五次地下旨裁勇,但勇营既不可能全裁,遇事又不能不随时招募新勇,况且督、抚也喜用勇营,而不喜用绿营。结果使朝廷统管的绿营和督、抚分管的勇营同时存在,在实际上形成两种兵制并存的局面。据樊百川的研究,1882-1883年间,全国约有勇营兵额20万,同时绿营兵额也在40万以上;到1885年(光绪十一年)时,经过中法战争,勇营兵额增至54万上下,大大超过绿营兵额。
在勇营的影响下,清廷从1862年起在直隶开设“练军”,即从绿营中抽调一些士兵,聘请外国军官教练洋枪炮,企图改造绿营,增强战斗力,但最终也成为勇营的附庸。在开始的几年,练军的效果甚微,直到1868年9月曾国藩调任直隶总督以后,直隶的练军才有所起色。1870年,曾国藩“比较湘军、淮军旧章,参酌增损”,制定练军章程。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全照勇营制度,由练营主政,将练军同绿营兵制分离。内中规定:“嗣后一兵挑入练军,即将本营额缺裁去,练军增一兵,底营即减一兵。无论底饷、练饷,均归一处支放,或因事斥革,即由练营募补,底营不得干预。”第二,调湘军战将训练和指挥练军,把练军控制在湘军之手。章程规定:“就本营之弁兵”,“调南人之战将”“练北人之新兵”;平日教练、“发饷、挑缺、主持赏罚之人”,即将来“临阵往来指挥号令之人”。第三,以裁勇添练之名,加强对练军的控制,增强勇营的力量。曾国藩提出:部分裁撤旧有练勇,但“以裁勇之银,添作练军之费”。第四,采用武器新旧兼有,“火器现用抬枪、鸟枪,将来或改用洋枪”;“马、步各营,均已(以)半用洋枪,半用长(刀)矛为得力”。曾国藩的这一做法,实质上是把练军湘军化、勇营化,也具有化兵为勇的性质。按《清史稿》的说法,“练军虽在额设制兵内选择,而营哨饷章,悉准湘、淮军制,与防军同”。樊百川则认为:“直隶练军所用之将,皆由曾国藩自南方调来,他们只感曾国藩提拔之恩,而不知有朝廷。于是绿营‘将皆升转’,按一定程序由朝廷铨选、升补的制度,便行作废。练军实际成了直隶总督专有的军队。”
李鸿章在1870年(同治九年)接任直隶总督以后,继承和发展了曾国藩所制定的练军制度。他既把曾国藩所制定的练军章程加以完善和确定,又把练军的武器装备提高到与淮军一样,全用洋枪炮,还把直隶练军的规模扩大为32个营、16190人,年耗军饷约120万两,并改由淮军将官训练和指挥,使直隶练军改变成为淮军的附庸,也使李鸿章的军权进一步扩大。其他各省督抚也参照这种方式,先后办起了练军,但其效果大不如直隶。如就武器装备而言,到19世纪70-80年代,各勇营已经普遍使用洋枪炮,而绿营却仍然用“弓箭刀矛抬鸟枪旧法”。像山西省抽练的绿营练军,直到1883年(光绪九年)时,还“向用土枪,于外洋军火,素未讲习”。又如湖北,“通省绿营,向皆沿用土枪,既觉迟钝,亦难及远,不足以备缓急”。直到1893年(光绪十九年)时,才由张之洞“饬令一律操演前膛洋枪,其实缺、候补各将弁,并于每营酌挑兵勇练习后膛洋枪,甫经陆续发给操练”。对于全国练军的状况,张之洞曾有这样的评论:自直隶创立绿营练兵,“各省仿而行之,然而饷项虽加,习气未改,亲族相承,视同世业。每营人数较多,更易挟制滋事。……将弁不能约束,遑论教练。至于调派出征,则闻风推诿。其不能当大敌、御外侮,固不待言,即土匪、盐枭亦且不能剿捕。惟直隶练军皆系勇营规模,其中多有外省勇丁,固尚可用。此外,各省积弊,大率相同。”
湘军、淮军等勇营的继续存在和练军的出现及其勇营化,不仅使督、抚自镇压太平天国以来所拥有的军权有增无减,而且使之成为洋务新政在军事方面的主要推行者。由督、抚统领的勇营,所以较之绿营有较强的战斗力,除了制度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它较早、较多地使用了洋枪洋炮。1865年以后,督、抚不仅在其原有的勇营中继续提高使用洋枪洋炮的水平,并扩大到已归他们控制的绿营练军之中。既然要推广和增进洋枪洋炮的使用,就必然要提倡制造或购买洋枪洋炮及弹药装备,就必然要建设和推广军用工业。督抚统领勇营和练军的规模大小和时间早晚,也基本上使他们在洋务新政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在人事方面,督、抚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争时获得的任免、奖惩地方各级军政官员的权力在战后继续保留下来。在战前,督、抚虽是数省或一省的军政最高长官,包括藩、臬两司在内的省内各级官员都是属员,但是地方的军队由提督、总兵直接主管,地方的财政、人事、司法则分别由藩、臬两司主管,他们分别为武职一、二品,文职二、三品大员,与督、抚既同为开列缺,由皇帝任免奖惩,又同有专折和密折奏事之权。道、府、县三级官员的任免,也有一套由吏部掌握的制度,督、抚只能依照制度行事。如其中的道员,全国共有93缺,请旨缺就占有65个,由军机处在记名道员中开单请旨任用,督、抚根本无法插手其任命。其他官员虽分归吏部和督抚,但既为各种规定所限制,又须奏报皇帝批准。
在战时,地方文武各级官员的管辖权几乎都归督、抚所把持。对武职官员,督、抚自募勇营,无钦定之制度规定,各级官员的任免就由其把持。文职官员的任免虽要复杂一点,还要按原定制度办理,但也时常被督、抚以战争为由而突破,唯他们所推荐之人是选。至于人数较多、职务较重的税务、后勤、营务等非国家常设官员,因任免、奖惩无章可循,更由督、抚自行选任。朝廷面对督抚权力的膨胀,在战时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不得不放权给督抚,只是希望他们认真对待。如1867年(同治六年)任直隶总督的刘长佑曾说:“外省之兵时多时少,外省之饷或省或费,朝廷固有不能尽悉者,亦惟予以便宜,责成各督抚,揆时度势,量力为之。”
战后,督、抚的这种任免和保荐地方各级文武官员的权力继续得到保留。关于武职官员,既然勇营制度继续存在,并被推行到练军之中,那么任免各级官员的权力自然仍操之于督、抚之手。正如樊百川所言:直隶练军,“依照湘、淮营制,由总督大帅拣统领,统领拣营官,依次及于兵丁”。有关文职官员的任用,各督、抚仍有很大的推荐力量。特别是曾国藩和李鸿章,不但对一般文职官员有很大的推荐力,就是对总督、巡抚也有较大的推荐力,他们的原有下属官员中所以有不少人当上了总督和巡抚,与他们的推荐有着重要的关系。慈禧太后不仅对曾国藩、左宗棠等所奏之“一切规画,辄深嘉许,言听计从”,并特命曾国藩推荐地方大吏人选,“凡有需材之任,无不以其一言为进退”。“外臣恩遇于节帅特隆,南服之封疆将帅,凡有黜陟,皆与赞画。”
督、抚的这种任免地方官员的权力,还随着地方行政机构的扩展而广泛延伸。战后,地方事务较之战前和战时更为繁多,专设的办事机构也日益增多,其状况是:“于军事则有善后局、善后分局、军需总局、报销总局、筹防总局、防营支应总局、军装置办总局、制造药铅总局、收发军械火药局、防军支应局、查办销算局、军械转运局、练饷局、团防局、支发局、收放局、转运局、采运局、军需局、军械局、军火局、军装局、军器所等项名目。于洋务则有洋务局、机器局、机器制造局、电报局、电线局、轮船支应局、轮船操练局等项名目。于地方则有清查藩库局、营田局、招垦局、官荒局、交代局、清源局、发审局、候审局、清讼局、课厘局、保甲局、收养幼孩局、普济堂、广仁堂、铁钱局、蚕桑局、戒烟局、刊刻刷印书局、采访所、采访忠节局、采访忠义局等项目。其盐务则有各处盐局、运局、督销局;其盐卡除牙厘局外,则有百货厘金局、洋药厘捐局暨两项各处分局,更不胜枚举。”这些新设机构的官员,都由督抚直接任用,或推荐任用。
督、抚的这种选用地方官员的自主权,除了为其在军事和行政两方面保持和扩大势力之外,也使他们在兴办洋务事业时选用合适人才有了便利之处。从同文馆到派幼童留学,从江南机器制造总局到汉阳铁厂,从轮船招商局到兰州织呢局,一系列的洋务事业,都是由相关的督、抚选择推荐比较合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而创办和发展起来的。如曾国藩之选用华蘅芳、徐寿、容闳,李鸿章之选用丁日昌、盛宣怀、唐廷枢、徐润、郑观应、经元善、李金镛,左宗棠之选用沈葆桢、周开锡、胡光墉,张之洞之选用蔡锡勇、赖长等。这些人员中,除了丁日昌、沈葆桢曾升任督、抚一级的官员之外,其余在甲午战争之前均为道、府一级的官员或绅商,是洋务事业的主要操办者。
二 财政整顿与地方财权的确立
地方政权的强势化,还表现为督抚支配地方财政权的扩大和确立。督抚的地方财政支配权,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时开始扩大。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盐税、关税全归中央政府所有。地丁、漕粮虽由地方各级官吏办理征收,但必须按朝廷规定的税额和办法征收,且将征收所得的大部分解交户部,或由户部支配;地方存留的税收既数额有限,又必须按规定的制度支用,向朝廷奏请报销。如有额外开支,须奏准朝廷方能动用。太平天国起义后,由于军饷所需,督、抚对地丁、漕粮,千方百计截留或奏请移作军饷;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甚至径自改变征收办法,或以新的名目增加税额。至于新开征的厘金税,既无定章制度,更成为督、抚一手包揽的财源。由此,使得中央财权削弱而地方财权扩大,正如曾国藩所说:“自军兴以来,各省丁漕等款,纷纷奏留,供本省军需,于是户部之权日轻,疆臣之权日重。”
战后,清朝中央政府试图收回被督、抚分割的财政权力,恢复旧有体制,在1864-1874年间进行了一些财政体制整顿和改革。这些整顿和改革,以赋税的整顿、盐税改革、关税开拓、厘金扩展、外债权下移为主要内容;关税和厘金收入有较大增长,财政收入状况也逐渐好转。
就田赋整顿而言,主要力图恢复原有的征收水平。田赋原本是清政府最重要的一项财政收入来源,在前一阶段,受战乱的影响,征收量大幅度地减少。有关记载说:各省丁漕收数,每年“十不得其四五”,甚至“十不及三四”。镇压了太平天国之后,清廷便开始整顿田赋,力图恢复原有的征收数额。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下面两种:
一是清赋。所谓清赋,就是“清户口”、“清地籍”、“清地亩”,在此“三清”的基础上编制《丘领户》或《户领丘》的册籍,作为开征田赋的依据。清赋始于1864年5月,清廷命令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整顿江南田赋,以正赋取代战争期间权宜采取的粮捐、亩捐等,并要求“认真收纳,年清年款”。在此后的三数年间,长江中下游六省普遍开展了清赋。陕西和云南也分别在1866年和1874年于镇压回民起义后而开始清赋。太平天国首义地区的广西,捻军及苗、回等其他少数民族起义地区的山东、山西、河北、广东等省,或在全省或在部分地区开展清赋。到光绪初年,清赋基本告一段落。
二是垦辟和放荒,扩大田赋征收。所谓“垦辟”,主要是对战乱期间撂荒耕地的垦复。还在太平天国起义余波未息前,清廷已谕令各地方官对每一地方收复之后,即“招集流亡,垦辟地亩”。1869年重申前令,切实讲求招垦开征事宜。到同治朝末朝(19世纪70年代中),江苏、浙江、安徽等省一般都设立了招垦的专门机构,订立章程,查勘荒地,并采取了一些鼓励客民入籍垦荒的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未能完全恢复原有的耕地,特别是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绝大部分的撂荒地都尚未垦复。所谓“放荒”,就是继续采取咸丰年间开放和招民开垦口外、关外围场禁荒的措施,在热河、察哈尔、内蒙和东北等地,对围场、旗荒和其他官荒作规模更大的丈放升科。在奉天,于1867年开始对盛京附近已垦荒地50余万亩清丈定则,此后由近及远,对各地垦熟地亩逐一丈量升科,到同治朝末,仅凤凰瑷阳城和汪清门外南北一线,已有升科熟地180余万亩。在吉林,户部于1868年要求吉林将军加强放垦措施,防止吏胥舞弊和流民私垦,并清查私垦和浮多地亩。在黑龙江,也于同治年间开始招民试垦,到1869年,放荒地亩已有20余万垧,但与可垦地面积比较,只占极小比重。
这些政策、措施,使田赋征收有所整顿和增加,但实征所得数量尚未达到战前水平。直到1874年(同治十三年),各省地丁除四川全部得到征收外,大多还只能征得七八成,最少的仅有二三成,平均为六成。
就盐税改革而言,主要是通过改革盐政制度增加盐税收入。其采取的措施有这样两种:
第一,整顿盐法。1864年,清廷面对遭受太平天国起义严重冲击的“盐法”,决定进行整顿,力图恢复旧制,谕令两江总督曾国藩提出方案。曾国藩随即针对两淮场灶久废、盐商星散、运销滞塞等问题,提出“疏销、轻本、保价、杜私”四项措施。为此,在瓜洲设立盐栈,规定盐的出场价格,在泰州和大通设立招商总局,招商领引,缴税运盐;在各省销盐口岸设立督销局,办理督销和抽厘事务。同时恢复道光、咸丰之际推行的运盐票法,并通过提高起票限额淘汰零贩,专招大商,还实行循环票运等措施,重新确认盐商的专利。接着,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四川、云南、河南和陕西等盐场,也参照两淮办法,相继进行了整顿。这些地区各有具体做法,或由招贩试运开始,而后逐渐恢复引商,实行按引捐输和循环转运,如浙江;或由官府凑集资本,改埠商为整纲,以济商力之不足,如广东;或将盐商被参革和无商运盐的地区收归官运,如山东;或由原来的专商运销改为设局督销,如河南、陕西;或将官督商销改为官运商销,如四川;或将就井征税的自由买卖制改为就井官办制,如云南。由此重新加强盐的运销控制。
清政府在整顿盐务过程中,除了继续采取盐斤加价办法、提高税额之外,还着力开征和推广盐厘。1864年,左宗棠攻下杭州,便开始在浙江征收盐厘,每斤抽厘8文、10文、12文不等。随后,又在福建推行,以正课1两,加厘9钱;山东、广西也相继举办。已停征盐税百多年的奉天,亦于1867年(同治六年),由将军都兴阿奏准开征盐厘,“计盐600斤为一石,抽收东钱一吊(1000)文”,至1877年(光绪三年)又增至“每盐一石收东钱一吊四百文”。其他已征收盐厘的地区,则提高了税率,如江西、湖北两省对行销的淮盐所征厘金,每引分别高达银9两和11两。贵州行销的川盐所征取的厘金,由于沿途设卡繁密,重复征收,更高达每引四五十两不等。
第二,扩征盐厘。清代盐税的收入原本只有“课”,在太平天国起义期间附加以“厘”,到战后“厘”的收数大幅度增加,远远超过“课”,成为盐税收入的最大部分,从而改变了整个盐税的构成。就盐税收入最多的两淮而言,盐厘收入从1865年的1753139两增至1874年的1917149两,增加了9。35%。盐厘在盐税总额中所占的比重,1865年为92。9%,次年为83。8%,此后至1874年都保持在78%-73%之间;从1865年到1874年的9年中(缺1867年数)共征收盐税17896627两,其中盐厘收入为13956832两,占77。99%,而盐课只有3939795两,仅占22。01%,前者是后者的3。54倍,其中比重最高的1865年达到近13倍。与此同时,盐课的年收入也从135005两增至664805两,增加了3。92倍;从而使盐税收入大幅度增加,年收入额从1865年的1888144两增至1874年的2581954两,增加了36。75%。两淮如此,四川、浙江等地,情况亦皆类似。尽管如此,盐税的收入仍然大大少于太平天国起义之前,当时仅两淮一地就年收盐课345万两,全国为782万两;1874年时,两淮的盐课收入仅为战前的19。27%,加上盐厘的整个盐税收入也仅及战前盐课收入的74。84%。盐课的短绌意味着盐的销量远未恢复旧状,盐厘的增加意味着民间食用定量盐的税负大大增加,使人民生活更加艰苦。